法例列示的場外衍生工具客户結算服務類別。截至2026年11月3日,證監會仍標示尚未為發牌目的實施;場外衍生工具強制結算規則已實施,並不表示第12類發牌同步啓動,兩者須明確區分。[1] [2] [8]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5列明13類受規管活動。截至2026年11月3日,第11及12類尚未為發牌目的實施;第13類已於2024年10月2日生效。以下資本表適用於持牌法團,不直接套用於銀行註冊機構。[1] [2] [7]
01 / BUSINESS SCOPE
業務範圍與申請價值
法例列示的場外衍生工具客户結算服務類別。截至2026年11月3日,證監會仍標示尚未為發牌目的實施;場外衍生工具強制結算規則已實施,並不表示第12類發牌同步啓動,兩者須明確區分。[1] [2] [8]
- 在獲批類別及條件範圍內合法開展受規管業務,可讓客户和交易對手通過證監會公眾紀錄冊查核牌照及限制。持牌代表接受持續監管,不代表證監會為其經營表現、投資回報或償債能力提供擔保。[1] [2]
- 可按業務需要組合證券交易、投資意見和資產管理服務,建立較清晰的責任邊界;符合具體條件時可使用附帶業務豁免,但不能把一種牌照理解為自動覆蓋所有產品、銷售渠道或投資活動。[2]
- 第9類可支持合規開展全權委託投資管理,第6類可用於合資格機構融資顧問業務,第13類為相關公募基金存管人提供直接監管框架;各業務仍須遵守適用產品守則、客户限制和專項人員條件。[1] [7]
- 規範客户資產分隔、利益衝突、記錄保存與資本監控,有助機構向投資者及服務商展示治理安排。銀行開户、交易所參與權和跨境展業仍須獨立審批,不能宣傳為持牌後的必然待遇。[1] [2]
02 / ENTRY REQUIREMENTS
准入條件與核心要求
- 擬開展客户結算者應先按現有身份審查結算參與、客户協議、抵押品、違約處理及風險要求;未來第12類的申請資格、人員和過渡程序須等候正式實施依據,不能宣稱現在遞交即可保留牌照名額。[2] [8]
- 申請主體可為香港成立的公司,或已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的海外公司;獨資經營及合夥並非持牌法團的認可結構。應先確認經營主體、最終控制鏈及香港業務安排,再製定對應牌照申請。[1](3.2.1)[2]
- 逐項説明客户是誰、產品法律屬性、是否接受買賣指示、是否行使投資酌情權和是否持有客户資產。附帶業務及集團內部等豁免須按法定條件判斷,專業投資者身份本身並非普遍免牌理由。[1] [2]
- 法團、大股東及有關高級人員須持續符合適當人選要求,涵蓋財務穩健、誠信、聲譽與業務能力。歷史處分、訴訟、破產或其他負面事項須按表格如實披露,不應承諾有記錄必然獲批或必然拒批。[1] [3]
- 建立與業務規模相稱的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落實客户盡職調查、制裁篩查、可疑交易升級處理、利益衝突和投訴機制。僅購入通用合規手冊不能替代實際流程、責任人及可供檢查的執行記錄。[1]
- 業務計劃須説明目標市場、收入來源、執行及結算流程、系統、外包安排和監督方式。新申請人須提交獲牌後首六個月營運開支預測;若資本盈餘不足以覆蓋預測開支,應提出可信的額外融資安排。[1](3.2.2、3.2.20)
- 有不得持有客户資產條件的法團,須據此設計資金及證券流向,而非只在申請表勾選不持有。採用獨立保管人並不當然解決所有控制權問題,應審查賬户授權、付款權限及相關合同安排。[1] [6]
- 第1或2類擬成為交易所參與者,應核對《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及適用總保險單。其他業務的保險須按專項監管及風險安排判斷,不應把所有類別都寫成統一強制購買相同專業責任保險。[1](3.2.21)
03 / PEOPLE & GOVERNANCE
股東、董事與合規人員
- 每類擬經營活動須至少兩名獲核准負責人員(RO),其中至少一名為執行董事,並時刻有至少一名可監督相關業務。同一人可覆蓋多類,但須逐類勝任且不存在角色衝突,不能只借用姓名滿足數量。[1](3.2.3—3.2.8)[4]
- 所有積極參與或直接監督受規管業務的執行董事須申請成為相應RO;其他RO不一定都是董事。監管重點是實際權力、時間投入和監督成效,不應把全部RO均須執行董事或固定僱傭關係寫成通用硬條件。[1]
- RO須按《勝任能力的指引》選擇適用資格路徑。常見路徑要求最近六年內三年相關行業經驗及兩年管理經驗,另有按學歷、專業資格和更長經驗設置的替代路徑;不能以籠統三年金融從業經歷代替審查。[9](4.2)
- 認可行業資格及本地監管架構試卷應按活動、崗位和豁免條件逐項核對,第3類另涉及槓桿外匯考試安排。CFA、會計或法律資格並非自動豁免所有考試;保薦人、收購顧問及第13類亦須注意專項能力要求。[1] [9]
- 代表法團執行受規管職能的人員須成為隸屬於該法團的持牌代表;純行政、會計或不執行受規管職能的合規人員不因職位名稱自動需要持牌。銀行相關人員則按註冊機構制度列入金管局紀錄冊。[1] [2]
- 須識別八項核心職能主管(MIC),涵蓋整體監督、關鍵業務、運營、風險、財務、資訊科技、合規及反洗錢。可按規模合理兼任,不等於法定必須聘八名不同主管;董事會應批准架構並確認各人責任。[1](3.2.9—3.2.14)
- 應安排合規主任和洗錢報告主任具備足夠權限與資源,並落實財務資源計算、結算、系統維護及投訴負責人。外包可補充專業能力,但董事會及管理層不能把持續監督和法規責任一併轉交顧問。[1]
- RO須實際履職並可聯繫;短期離港須有適當內控及合理替代安排。交易所參與者一般獲期望時刻有兩名RO在港直接監督經紀業務,不宜把普通法團安排機械套用到交易所經紀機構。[4]
04 / CAPITAL & PREMISES
資本金與營業地址要求
財政資源與資金來源
第12類尚未開放為現行發牌類別,本資料不列未經生效核實的固定最低繳足股本或速動資金。中央對手方參與資格、銀行審慎資本或擬議客户結算資本,均不能直接替代未來第12類的最終法律要求。[1] [2] [8]
法定股本、淨資產、速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源不是同一概念;資本金不是政府規費或顧問費,也不能與客户資產或儲備資金混同。
香港營業地址與實質運營
- 辦公處所須適合實際業務、穩定可用並保障客户私隱和機密資料。證監會不一概排除商務中心或共享辦公室;重點是獨立可鎖專用區域、設備及通訊保安、避免客户混淆和可供監管人員進入檢查。[5]
- 單純提供通訊地址、沒有實際業務及安全記錄安排的虛擬地址,通常難以證明處所適合性。應按業務需要準備租用權證明、平面佈局、門禁及訪客安排,而非宣稱必須達到某個官方統一最低面積。[5]
- 存放或可查閲法定監管紀錄的處所,須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0條處理核准。新增營業地點及分行前須評估記錄處所申請;只把紙本定期送回總部,不當然免除分行本身的核準需要。[3] [5]
- 若監管電子紀錄僅存於外間數據儲存商或集團數據中心,即使地點在境外亦須核對核准要求及監管查閲條件。雲端外包不免除法團保存完整記錄、保障可讀取性及及時向證監會提供資料的責任。[1](3.4.5)[5]
05 / APPLICATION DOSSIER
申請資料清單
- 公司資料包括註冊及商業登記文件、章程、董事和股東資料、集團結構圖與最終權益鏈。海外公司另備香港註冊證明及總公司資料;新設公司沒有歷史審計年報時,應如實説明,不虛構連續三年報表。[1] [3]
- 業務計劃應把每類活動與具體服務對應,交代客户地域、產品、收費、獲客方式和預期業務量。應附交易、投資管理、客户資產或保管監督流程,令監管人員能看清誰作決定、誰執行及誰負責複核。[1] [3]
- 人員資料包括身份證明、履歷、學歷、專業資格、考試及詳細工作經驗證明,另附職務權限、兼任和利益衝突説明。是否需要額外推薦或背景文件按個案要求辦理,不把所有申請都必交無犯罪證明作為固定清單。[1] [3] [9]
- 準備董事會批准的組織架構及MIC分工、RO監督安排、代表名單和崗位説明。人員履歷應説明相關產品與實際職責,並與擬開展業務一致;涉及保薦或收購顧問工作時另提交專項經驗及團隊能力資料。[1] [9]
- 財務資料包括注資和資金來源説明、銀行賬户資料、資本計算及首六個月營運預算。銀行賬户資料可不在初次提交時齊備,但須在發牌前向證監會提供,開户時間應納入項目安排。[1] [3]
- 合規文件須覆蓋客户准入、適合性、風險披露、個人交易、利益衝突、投訴和違規上報;按業務加入反洗錢、客户資產分隔、保證金、投資限制或評級獨立性程序,並保留可執行的表格及記錄樣本。[1]
- 系統及外包資料包括架構、權限、安全、備份、業務連續性和事故處理流程,説明供應商盡調、合同及持續監督方式。電子交易、自動化交易或基金保管項目須補充與其風險相稱的測試和控制材料。[1] [5]
- 申請通過WINGS-LIC使用現行表格及適用補充資料。新法團通常涉及表格1及人員表格5、6、適用補充文件和問卷;以系統當前清單為準,不使用同站舊文中互相沖突的A/B/C表格編號代替官方要求。[3]
06 / APPLICATION ROADMAP
申請流程與所需時間
證監會公佈新入行申請通常約需:法團15周、負責人員10周、普通持牌代表8周。這是一般處理時間,並非法定限期或獲批承諾;籌備、開户、簽證、補件及複雜業務審查可另耗時,第11及12類目前沒有可承諾的申請週期。[3]
- 第一步界定監管範圍:先畫服務、產品及資產流向,判斷應申請的活動及是否涉及附帶豁免。確認是否另需產品認可、交易所資格或其他制度許可;第11及12類不納入現時可遞交的普通發牌項目。[1] [2]
- 第二步落實主體、股權、RO和MIC安排,逐名評估適當人選、經驗、考試與利益衝突。應同時規劃銀行開户、資本、辦公室及系統,避免在遞交後才發現關鍵人員或業務能力存在根本缺口。[1] [3]
- 第三步編制業務計劃、財務預算和與業務相符的合規程序,並取得公司所需董事會決議。將法團、RO及代表申請的業務描述和履歷互相核對,避免同一業務在不同申請文件出現相反的客户資產或權限陳述。[3]
- 第四步經WINGS-LIC遞交完整申請及證明文件;申請獲接納後按WINGS郵件繳交適用申請費。資料不足、類別錯誤或缺乏合格RO可能導致退回;顧問接收文件並不代表證監會已接納申請。[3]
- 第五步回應監管查詢並按需要接受面談,説明業務風險、內控及人員監督如何實際運作。補充資料按監管指定期限提供;若業務、股東或人員變更須及時更新,不應把固定補件天數當作所有個案規則。[3]
- 第六步完成證監會要求的注資、銀行賬户、處所或其他安排,核對最終發牌類別及條件。收到正式批准並確認生效後才開展相關業務,申請回執、原則性溝通或向顧問付款均不等於已獲准經營。[3]
- 第七步核對公眾紀錄冊資料,建立年費、年度申報、審計和財務資源申報日曆,並安排人員培訓及持續資本監控。法團獲牌後須在一個月內通知證監會其財政年度終結日期。[3] [4]
07 / ACQUISITION & CHANGES
收購、股東董事變更與交割
- 市場所謂買賣SFC牌照通常實際是收購持牌法團股權,牌照仍屬於原法律實體,不能單獨出售給另一家公司。收購也不自動解除客户限制、未決監管事項或原有債務,應先明確交易對象和承接範圍。[1] [3]
- 擬成為法定大股東者原則上須先取得證監會核准。定義包括本人連同聯繫人持有超過10%的相關權益或投票權,以及經上層公司35%或以上投票權形成的有關間接控制鏈,應穿透核對而非只看名義比例。[1](表格變更章節腳註32)[3]
- 不宜宣傳以33/33/34或34.9%分階段收購即可當然免預批;投票協議、聯繫人、間接權益及共同安排可能改變判斷。應由專業人士按完整交易條款評估核准及通知義務,不能以市場賣盤話術取代法律判斷。[1] [3]
- 買方應檢查公眾紀錄冊及牌照條件、監管檢查和紀律事項、客户資產、資本計算、歷史審計、投訴訴訟及税務負債。公開頁面沒有處分或賣方聲明無業務,都不足以證明不存在未披露責任或不合規記錄。[1] [3] [4]
- 買賣協議宜將所需監管核准、資本達標、RO留任及客户資產交接列為先決事項,並明確過渡期間誰承擔合規和營運成本。核准大股東並不等於批准新增業務、解除條件或核准買方人員為RO。[3] [4]
- 證監會對大股東核准須審查法團繼續符合適當人選條件;獲批核準初步有效期通常為六個月,須在有效期間完成有關轉讓。不能承諾收購一定更快或數週完成,交割後仍須持續滿足全部牌照及申報義務。[1] [3]
股東、董事及其他重大變更
- 增加受規管活動、修改或撤銷牌照條件須按適用程序事先申請;原有牌照不自動涵蓋新增產品或業務。應同時補足該類RO、資本、系統與合規安排,正式獲批前不提前接受新增業務。[3]
- 成為或繼續成為持牌法團大股東須核對第132條事先核准要求,不能用交割後備案替代。股權層次、聯繫人合併權益、投票權及間接控制均可能影響判斷,並非只有直接購買股份才涉及監管。[1] [3]
- 變更營業地址一般須至少提前七個營業日通知;新地點用作保存監管紀錄另涉及第130條核准。簽署新租約後,應同步核對遷址通知和記錄處所申請,不應認為更改商業登記地址即完成證監會程序。[3] [4] [5]
- RO或代表離任、董事、MIC、銀行賬户及股權結構等資料變更,多數須在七個營業日內通知,但各事項應按具體規則判斷。若離任導致RO人數或監督不足,不能僅提交通知便照常經營。[3] [4]
- 涉及虛擬資產交易、虛擬資產管理或自動化投顧等新模式,應在開展前與證監會討論並完成適用通知或條件變更。第1、7或9類牌照並不自動允許所有相關服務,更不替代《打擊洗錢條例》下的平台許可。[2] [4]
- 擬終止業務應儘早且不遲於終止前七個營業日通知,並處理客户資產、未完成交易及記錄保管。完全停止所有活動後,須在終止日起四個月內提交截至停業日的審計資料,不能簡單棄用公司或牌照。[4]
08 / ONGOING COMPLIANCE
獲批後的維護與持續責任
- 現階段不存在可據以對外承諾的第12類持牌持續維護套餐;相關機構仍須履行現有強制結算、彙報、記錄及其他適用監管責任。應追蹤證監會和政府正式生效公告,而非把諮詢結論當成實施日期。[2] [8]
- 一般牌照沒有固定到期日,但須持續符合適當人選及牌照條件。年費及年度申報通常均須在牌照週年日後一個月內完成;遲交可觸發附加費、暫停甚至撤銷,並非每年重新申請一張牌照。[4]
- 持續同時滿足繳足股本與規定速動資金,按資產折扣、負債及業務風險作計算;速動資金不是銀行餘額。發現無法維持或無法確定是否維持規定財務資源時,應儘快書面通知並按法定要求停止相關業務。[1] [6]
- 一般須提交月度財務資源申報;僅持第4、5、6、9及/或10類且附不得持有客户資產條件的法團,通常適用每半年申報。半年申報不降低日常維持資本和內部監控的責任。[4]
- 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交經審計賬目及規定文件;如有特別原因需要延期,應依程序及早申請。審計、財務資源申報與年度牌照申報屬於不同義務,完成其中一項不替代其餘事項。[3] [4]
- 持牌個人一般每歷年完成十小時持續專業培訓,其中五小時須直接關聯其受規管活動;RO須額外完成兩小時監管合規培訓。保薦或收購守則工作另有相關主題要求,不沿用舊指南每年五小時的説法。[4]
- 首次成為持牌個人後的十二個月內須完成兩小時倫理培訓,其後每年須有兩小時倫理或合規主題。機構及個人培訓記錄至少保存三年,並在年度申報確認上一歷年是否遵從適用培訓規定。[4]
- 持續落實客户資產分隔、盡職調查、適合性、反洗錢和利益衝突控制,按業務保存交易、通訊及監督記錄。不同記錄有不同保存期,不應把所有文件一律寫成七年而遺漏專項要求或例外。[1]
- 定期檢視外包、系統權限、網絡安全和業務連續性,並追蹤監管通函、重大投訴及違規事件。維護預算應覆蓋RO、合規、審計、系統和實際營運成本,不應以最低速動資金代表年度合規支出。[1] [4] [5]
09 / FREQUENTLY ASKED
常見問題
01第1至13類是否都已經可以申請?+
不是。截至2026年11月3日,證監會現行網頁仍明確第11及12類尚未為發牌目的實施;第1至10類及第13類適用現行發牌制度。第13類已於2024年10月2日實施,不能繼續作為待推出類別介紹。[2] [7]
02第11及12類未實施,是否代表場外衍生工具完全不受監管?+
不是。場外衍生工具強制彙報、部分強制結算及相關記錄義務已分階段實施,亦可能涉及現有活動定義與操守要求。不能把兩類新牌照尚未啓動理解為可無條件向公眾經營任何衍生工具業務。[2] [8]
03同時申請1、4、9類,資本是否把三個門檻相加?+
固定最低繳足股本及速動資金按適用類別中的最高金額判斷,不簡單相加;但仍須計算可變規定速動資金及風險扣減,並遵守其他適用條件。應先確認第1類是否涉及保證金融資等不同資本檔次。[1] [6]
04第9類不持有客户資產,只准備十萬港元就足夠嗎?+
十萬港元是附不得持有客户資產條件時的固定速動資金下限,並非開業總成本。須持續滿足規定資本,另有首六個月營運開支及額外融資安排要求;RO薪酬、審計、辦公室和系統費用須單獨預算。[1] [6]
05繳足股本與速動資金是否必須準備兩筆錢相加?+
不是兩項自動相加的費用。繳足股本反映已繳付股本,速動資金按合資格流動資產扣除認可負債及風險調整計算,同一筆注資可能同時影響兩者。使用資金支付開支後,仍須持續滿足全部財務資源要求。[1] [6]
06第1類只要不收客户錢,就能用五十萬速動資金檔次嗎?+
不能一概而論。較低檔次對應獲核准介紹代理人或符合定義的買賣商,並非所有不持有客户資產的經紀商。一般第1類仍為繳足股本五百萬、固定速動資金三百萬港元,須按實際業務歸類。[1](3.2.18)
07第1類經紀商提供孖展是否必須另領第8類?+
第1類持牌法團向其證券客户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可適用相關豁免,毋須因此另外持第8類,但須滿足更高繳足股本等財務要求並遵守保證金融資控制。獨立融資商則須另判斷第8類發牌範圍。[2]
08海外公司是否只能先設香港子公司再申請?+
並非只有香港子公司路徑。證監會手冊容許香港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的海外公司申請;主體仍須具備相應香港業務、人員、資本及監管配合能力,不等於海外牌照可直接在港使用。[1](3.2.1)
09兩名RO是否都必須是執行董事或香港永久居民?+
每類至少兩名RO,其中至少一名須為執行董事,且須時刻有一名可監督;並沒有全部RO必須永久居民的統一規定。居於境外者須證明實際監督成效,工作簽證、時間投入和業務規模亦影響評估。[1] [3] [4]
10使用共享辦公室會被證監會直接拒絕嗎?+
不會僅因共享辦公室名稱自動拒絕。證監會關注獨立可鎖區域、機密保護、設備保安、客户識別及監管進入;開放熱桌或只有通訊地址通常難以滿足這些要求,還須處理監管記錄處所核准。[5]
11第9類是否允許銷售任何基金或直接經營公募產品?+
第9類主要規管資產管理,並不當然授權獨立基金分銷或面向公眾發售所有產品。僅為自身管理業務進行的交易可能有具體豁免,但獨立銷售須判斷第1類;基金向公眾發售亦須另核對產品認可及銷售規定。[1] [2]
12家族辦公室是否一律免牌或一律須持第9類?+
兩種説法都過於絕對。應判斷是否以業務形式從事受規管活動、管理什麼資產、服務誰及是否符合具體集團內部等豁免。單一家族辦公室名稱不是法定通行證,多家族服務也須按實際功能判斷活動類別。[1] [2]
13第13類是否涵蓋所有私人信託和基金行政服務?+
不是。第13類重點規管相關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保管鏈頂層的保管人,法例另設特定豁免;純基金行政或過户服務本身一般不構成第13類。私人信託、私人OFC保管等須分別核對適用法律和資格。[1](1.4.27—1.4.31)
14第1或7類是否等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牌照?+
不是同一個制度。涉及證券型代幣及自動化交易須按《證券及期貨條例》判斷第1、7類;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還須核對《打擊洗錢條例》下的獨立許可及相關條件,不能僅憑普通第1、7類即推出所有代幣服務。[1] [2]
15買入持牌公司後是否可以馬上換團隊和擴大業務?+
不能因交割完成便忽略原有牌照條件和人員要求。須先完成所需大股東核准,維持RO及資本,並分別處理人員、處所及業務變更;牌照限制仍約束原持牌實體,新增活動未獲批前不得提前經營。[3] [4]
16證監會牌照是否每年續期,個人每年只需五小時培訓?+
一般牌照無固定屆滿日,但須按時交年費及年度申報並保持合規。一般持牌個人每年十小時培訓,其中五小時直接關聯受規管活動;RO另有兩小時監管合規要求,不能再沿用每年五小時的舊概括。[4]
10 / OFFICIAL REFERENCES
官方依據與資料核驗
資料整理日期:2026年11月3日。下列監管網站用於核對適用法律、最新表格、收費與登記狀態。原始法規、主管機關現行要求及個案決定優先。
仁港永勝(香港)有限公司 擬定;唐上永(唐生) 業務經理 提供專業講解。不構成個案法律、税務或投資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