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11月3日,香港已實施法幣穩定幣發行人法定發牌制度,核心是足額儲備、面值贖回、穩健治理及反洗錢控制。牌照並非一般加密資產業務通行證。本文供仁港永勝唐生講解使用,監管事實及原始出處仍歸各官方發佈機構。[1] [2] [3]
《穩定幣條例》(第656章)自2025年8月1日實施,規管在香港以業務形式發行指明穩定幣,以及在境外發行全部或部分參照港元的指明穩定幣。現行制度不設SFC式編號牌照類別;下列細分僅説明非認可機構與認可機構的適用差異。[1] [2]
01 / BUSINESS SCOPE
業務範圍與申請價值
截至2026年11月3日,香港已實施法幣穩定幣發行人法定發牌制度,核心是足額儲備、面值贖回、穩健治理及反洗錢控制。牌照並非一般加密資產業務通行證。本文供仁港永勝唐生講解使用,監管事實及原始出處仍歸各官方發佈機構。[1] [2] [3]
- 在牌照授權及所附條件範圍內,可合法開展指明穩定幣發行業務,以受監管主體身份與銀行、商户或分銷機構商談合作。持牌資格不等於政府擔保,也不自動取得其他金融業務許可或任何地區的經營資格。[1] [2]
- 足額儲備、資產隔離及面值贖回安排,為支付和結算產品提供可驗證的持有人保護框架。商業價值在於降低對發行人運作透明度的疑慮,而非保證幣價在所有交易場所始終等於面值或沒有損失風險。[2,第3.4至3.5節] [3]
- 可探索跨境付款、本地商户支付及代幣化資產結算等實際用途。金管局已介紹首批持牌人的相關規劃,但項目仍須解決客户需求、分銷合作與跨境合法性,不能把行業願景寫成申請人必然取得的收入或市場份額。[6] [9]
- 同一持牌人可規劃發行不止一種指明穩定幣,但新增幣種前應與金管局討論,並證明資源及風險管理足以支持擴展。各幣種須分別建立儲備池和披露安排,不是取得一張牌照即可無限擴幣或擴大規模。[2,第3.4節] [3,第4.2節]
非認可機構發行人:香港註冊公司適用路徑,非獨立牌照等級
適用於並非銀行業認可機構的香港註冊公司,包含一般金融科技或支付集團設立的香港子公司。這是同一發行人制度中的主體差異,不存在官方A類、B類或SFC式編號發行牌照,個人和普通境外公司不能直接套用本路徑。[2,第3.2節]
資本及條件:須持續維持不少於2,500萬港元繳足股本,或規定等值貨幣及獲批准的其他等值財務資源,並有足夠權益資金支持的流動淨資產。金管局可要求更高資本;儲備池、運營預算及退出資金仍須分別規劃,不能將最低資本當作包乾成本。[2,第3.3節] [3,第5章]
- 須有行政總裁及至少一名替任行政總裁,並辦理適用人員與控權同意;一般期望至少三分之一董事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儲備、贖回、反洗錢及科技控制須全面落實,開展持牌活動以外業務前須取得金融管理專員同意。[2,附件A] [3,第4及7章]
- 持續監測資本及流動性,按要求報告儲備與核證結果,維護白皮書和有效贖回。控權及關鍵人員變化、地址變化和重大事項須分別履行適用程序;採用外包或集團服務不能減少本地管理責任,也不能代替獨立合規及內審職能。[2,第5章] [3]
認可機構發行人:與銀行業監管銜接的適用路徑,非自動豁免
適用於《銀行業條例》下的認可機構;境外註冊認可機構不受一般本地成立公司要求限制。銀行身份不等於已獲穩定幣發行許可,須按制度取得牌照或符合特定豁免,不能把既有銀行牌照宣傳為當然允許發行穩定幣。[2,第2.8及3.2節] [6]
資本及條件:非銀行發行人的2,500萬港元財務資源準則及對應流動淨資產規定不直接適用於認可機構,後者依銀行業資本及流動性規則監管。這不是零資本或無資金門檻;穩定幣仍須獨立維持足額合資格儲備,不因銀行資產規模大而免除。[2,第3.3節注1] [3,第5章]
- 須委任經金管局同意的穩定幣經理,適用董事、行政總裁和控權程序與非認可機構有所不同,並繼續遵守銀行業規則。一般非銀行的獨立董事比例及兼營業務限制有特定適用例外,但儲備、持有人權利、技術及反洗錢控制仍須落實。[2,第3.6節] [3,第4及7章]
- 在銀行審慎監管基礎上,持續履行穩定幣儲備管理、面值贖回、披露、核證及事故報告等要求,落實經理職責和香港監管訪問。每項銀行適用例外應逐條核對,不能推論認可機構可混用儲備、匿名發行或免交穩定幣監管資料。[2,第3及5章] [3] [4]
02 / ENTRY REQUIREMENTS
准入條件與核心要求
- 先按資產實質判斷是否屬於指明穩定幣。現行範圍覆蓋完全參照一種或多種官方貨幣維持穩定價值的穩定幣,並非只限港元;名稱、鏈的所在地或使用某種算法,都不能代替對法定定義及業務事實的分析。[2,第2.1至2.5節]
- 申請主體通常須為依《公司條例》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境外註冊的認可機構另有本地註冊豁免。一般境外金融科技公司不能僅設聯絡處便作為申請人,也不能由個人直接申領發行人牌照。[2,第3.2節]
- 提交真實、具體且可持續的商業計劃,説明付款或結算場景、客户來源、合作伙伴與收入邏輯,並證明有能力執行。滿足最低準則只是基礎,金管局還重視實際應用價值、風險經驗及香港與相關境外法規的遵守情況。[2,第3.9節] [7]
- 每類穩定幣須有獨立儲備池,其資產市值在任何時間均不得低於該類流通穩定幣總面值,並按風險保留適當額外緩衝。資本金、客户認購資金與儲備資產不可混為一談,凍結但可能解凍的穩定幣也須維持足額支持。[3,第2.2節]
- 儲備資產須高質量、高流動性且投資風險極低。正式指引列舉現金、不超過三個月的銀行存款及符合條件的短期債券等;不能把房地產、一般公司債或其他加密資產當然視為合資格儲備,也不能為追求收益犧牲贖回能力。[3,第2.3節]
- 儲備原則上須與參考貨幣一致;多貨幣籃子應保持相應比例。貨幣錯配須取得金融管理專員事先書面批准,並説明理由及風險緩釋,不能因港元與美元存在聯繫匯率,就自行將兩種貨幣的儲備互相替代。[2,第3.4節] [3,第2.4節]
- 建立有效信託安排,使儲備與發行人及其他儲備池分隔,並防止發行人其他債權人追索。可研究獨立受託人或信託聲明,但須有獨立法律意見證明法律效果;託管應由持牌銀行或金管局接受安排下的其他資產託管人負責。[3,第2.5節]
- 所有持有人須獲面值贖回權,並具發行人無力償債時的儲備處置及差額追索權。有效請求應儘快處理,除另獲批准外,在收到請求當日之後的一個營業日內處理;不得收取不合理費用或附加過重條件。[2,第3.5節] [3,第3.3節]
- 實施與業務規模相稱的風險治理及三道防線,覆蓋信用、流動性、市場、科技、操作、第三方及聲譽風險,並制定事故響應和恢復退出安排。重點是控制實際運行及證據留存,不是單純湊齊若干本合規手冊。[3,第6章]
- 建立機構洗錢及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客户盡職審查、制裁篩查、鏈上監察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除能向金管局證明替代控制有效外,每名持有人身份應由發行人、受適當監管機構或可靠第三方核實,不能宣傳匿名流通無須識別。[4,第2、4及5章]
- 發行人不得支付或允許支付與持有期、面值或市值掛鈎的利息或類似收益。儲備投資收益及損失歸發行人承擔;推廣獎勵須另行審查,不能以積分、返傭或第三方合作名義規避付息限制。[2,第3.13節] [3,第2.6節]
- 非認可機構開展持牌穩定幣活動以外的其他業務前,須取得金融管理專員同意,並評估資源佔用及利益衝突。分銷須核對許可要約人資格,跨境發行或分銷同時符合當地法律;香港牌照不是全球通行許可。[2,第2.10及3.10節] [3,第3.4節]
03 / PEOPLE & GOVERNANCE
股東、董事與合規人員
- 非認可機構持牌人須委任行政總裁及至少一名替任行政總裁,並按法定程序取得同意;相關行政總裁須符合通常居港要求。不能把一名掛名顧問當作完整管理班底,或把替任安排誤寫成可有可無。[2,第7.2.13節及附件A]
- 認可機構應另設經金管局同意的穩定幣經理負責相關業務;其董事、行政總裁及控權人在《穩定幣條例》下的同意要求與非認可機構有別,但仍須遵守銀行業監管。穩定幣經理不是所有非銀行發行人都必須另設的統一職位。[2,第3.6節及附件A]
- 董事會應具足夠人數及適當技能以有效制衡和決策。對非認可機構,金管局一般期望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為獨立非執行董事;這是正式監管期望,不能以公司註冊所需的最低董事配置替代發行人管治要求。[3,第7.1節]
- 董事、高管及控權人須為適當人選,審查涵蓋誠信、相關能力、監管與刑事記錄、財務穩健性、投入時間及利益衝突。準備完整履歷和背景解釋,不應把某張證書、統一考試或固定從業年限包裝成適用於所有崗位的法定門檻。[2,附件A]
- 金管局一般期望高級管理層和關鍵人員以香港為工作基地。應説明業務、財務、儲備、技術、風險及合規職責如何落實,並配置足夠經驗與資源;官方並無一個適用於所有發行人的統一最低員工總數。[2,第3.6節] [3,第7章]
- 須委任管理層級的合規主任及足夠資深的洗錢報告主任,後者負責可疑交易內部報告和對接聯合財富情報組。視機構規模,兩項職能可由同一人承擔,但須有足夠專業知識、權限和資源,不是形式兼任即可。[4,第3.4至3.5節及注4]
- 風險及合規職能須獨立於前線業務,內部審計應向董事會或其委員會直接報告,合規與內審不能互相替代。採用集團或外部服務時,須證明替代安排有效,業務外包也不轉移董事會和持牌人的最終責任。[3,第6.2及7.1節]
04 / CAPITAL & PREMISES
資本金與營業地址要求
財政資源與資金來源
非認可機構須持續維持不少於2,500萬港元繳足股本,或規定的等值貨幣及獲金融管理專員批准的其他等值財務資源,並具足夠權益資金支持的流動淨資產;金管局可提高個案要求。認可機構適用銀行業資本監管,儲備資產須另行足額保障。[2,第3.3節] [3,第5章]
法定股本、淨資產、速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源不是同一概念;資本金不是政府規費或顧問費,也不能與客户資產或儲備資金混同。
香港營業地址與實質運營
- 申請須列明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通訊及電子郵件地址,並讓實際管理和監管聯絡有明確落點。已核實的發牌説明沒有統一最低辦公室面積或租金標準;僅提供註冊或收件地址,不能證明具備實質管理和運營能力。[2,第3.6及5.5節]
- 經營場所及系統安排應支持權限分隔、資料保密、審計留痕和安全操作,尤其涉及鑄幣、銷燬及私鑰管理的程序。配置應按業務風險設計,不宜在官網宣稱所有申請人一律須租某級別寫字樓、設櫃台或配置相同安保設備。[3,第6及8章]
- 信息及會計系統可有境外部署,但須確保金管局及獲授權人士能夠獲取資料並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雲服務或境外外包須評估當地法律、數據訪問及業務連續性風險,不能以供應商保密條款阻斷監管檢查。[3,第6.6及8.1節]
- 業務及科技恢復地點應與主要地點有足夠距離,降低同一事故同時影響主備設施的風險,並納入連續性計劃及演練。官方按風險審視恢復能力,沒有一條適用於所有項目的統一服務器地域、機房面積或固定相隔公里要求。[3,第6.8節]
05 / APPLICATION DOSSIER
申請資料清單
- 按官方發牌説明附件B準備申請表、董事會支持申請的決議及公司章程,並提交註冊證明、配股資料、商業登記及相關法定登記冊。應核對認證副本要求及認可機構的適用例外,避免把一般公司註冊文件當成整套牌照材料。[2,附件B第1、4至6項]
- 準備覆蓋三年及以後的商業計劃,以及未來三年的業務與財務預測,解釋發行規模、資金來源、客户需求、成本和壓力情景。數字須相互勾稽並有合理依據,不能把顧問提供的標準預測表視為金管局已接受的經營方案。[2,附件B第2至3項]
- 提交股權架構、相關控權人申請表及機構控權人的最新經審計財務報表,並按適用規定提交申請人前三個財政年度的審計資料;新設子公司可按清單提供母公司資料,而非虛構其不存在的歷史審計記錄。[2,附件B第7至11項]
- 提交管理委員會架構、組織圖、人員配置和職權説明,附行政總裁、董事及適用的穩定幣經理申請表,並解釋經理任命和持續適當人選控制。履歷、崗位職責和業務計劃須一致,不能只提供幾份身份證明文件。[2,附件B第12至14項]
- 準備儲備管理政策、擬議信託及託管安排,説明合資格資產、估值、對賬、流動性、賬户隔離和投資限額。後續按金管局要求提交正式信託文件、託管及重大第三方合同、資本核證報告和獨立法律意見。[2,附件B第10、15、21及25至28項]
- 提交發行、贖回、分銷及風險管理制度,涵蓋科技、操作、聲譽、洗錢、業務連續性和退出,並提供機構洗錢風險評估。技術説明應足以連接鏈上操作與銀行資金流,而不是隻有區塊鏈名稱和營銷演示。[2,附件B第16至19及23項]
- 準備面向持有人的合同條款及每類穩定幣白皮書,清楚解釋儲備、贖回費用、期限、法律權利、底層技術和風險。條款須考慮並非直接客户的持有人及異常事件,公開文本與實際系統能力不能互相矛盾。[2,附件B第20及22項] [3,第3.6節]
- 附件B第1至23項為正式申請材料,第24至29項按牌照組要求提供,涵蓋獨立評估、資本核證、法律意見、合同及智能合約審計。獨立評估報告並非一律要求遞表當日提交,具體範圍和交付時間應與金管局溝通。[2,第4.5節及附件B]
06 / APPLICATION ROADMAP
申請流程與所需時間
沒有適用於所有申請的固定審批期限,也不存在達到資本門檻即可獲牌的承諾。進度取決於商業模式、材料完整性、風險控制及獨立評估。2025年8月底及9月底是首輪溝通和優先考慮安排,不是永久截止日;後續發牌時間沒有預定承諾。[2,第4章] [5] [7]
- 第一步是完成監管範圍及可行性分析,確認參考貨幣、發行地點、目標用户和分銷鏈條,並識別是否另涉銀行、儲值支付工具或證券法規。把發行牌照與交易、託管、匯款等業務權限分開判斷,避免申請對象選錯。[2,第2章及3.10節]
- 第二步通過stablecoin_licensing@hkma.gov.hk聯繫金管局牌照組,介紹股東背景、實際應用及準備情況。初步討論用於理解監管期望和減少過早遞表,並非原則性批准、預留名額或保證正式申請會獲受理。[1] [2,第4.2節]
- 第三步落實香港申請主體、治理團隊、資本、儲備託管及技術合規方案,並編制附件B材料。如母公司在境外經營受監管金融或數字資產業務,應先協調母國監管溝通,金管局可能徵詢相關監管機構意見。[2,第4.3節及附件B]
- 第四步正式遞交指定表格與支持材料,保持股權、財務、技術和商業文件一致。金管局可要求補充資料;逾期未按通知提供必要文件,或重大問題無法解決,可能導致不再處理或拒絕申請,不是遞交即取得排隊獲牌權利。[2,第4.4至4.5節]
- 第五步回應實質審查、管理層面談及獨立評估要求,證明政策已落實為系統和操作控制。官方穩定幣顧問委員會由金管局高級人員組成並提出發牌建議,不能宣傳外部顧問可參與監管表決或透過關係保證批核。[2,第3.6及4.5節]
- 第六步以金管局書面決定、生效日和牌照條件為準;獲牌不必然代表可即時全面上線。應完成適用的系統測試、風險控制及人員安排後,按獲批方案開展業務,並將持續披露、審計、報告和應急安排納入日常管理。[2,第4.6節] [6] [9]
07 / ACQUISITION & CHANGES
收購、股東董事變更與交割
- 收購應區分取得持牌公司股權與購買資產或技術;不能把公司原有牌照視為可單獨交付買方使用的商品。若交易導致買方成為控權人,應先履行適用監管程序,再按交易條件安排交割,不能承諾買殼即獲經營資格。[2,附件A第9至12段]
- 擬任多數股東控權人及適用的少數股東控權人,須提交明確而詳細的收購意圖與未來經營計劃。金管局會考察過往記錄、財力及計劃對發行人長期穩定性的影響,低價收購、資金實力或原股東推薦均不等於獲認可。[2,附件A第11至12段]
- 盡調應檢查儲備真實存在及隔離效果、流通數量、贖回負債、信託和託管合同、審計核證及歷史對賬差異。尤其要確認是否存在被凍結但仍須保障的穩定幣、未申報事故或違規發行,不能只查公司登記和牌照截圖。[2,第3.4至3.5節] [3,第2章]
- 評估交割後董事、高管和關鍵人員能否留任,以及銀行賬户、第三方合同、系統私鑰和知識產權是否可合法持續使用。若收購附帶換團隊、遷系統或擴幣種,應將相應同意、通知、評估和客户溝通列為先決條件。[2,附件A] [3,第4及6至8章]
- 截至本次查核,公開登記冊列有Anchorpoint Financial Limited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均自2026年4月10日生效。登記在冊不代表相關機構可供出售;官方沒有統一收購價或收購審批時限,不應虛構現成牌照貨源及快速轉讓承諾。[6] [10]
股東、董事及其他重大變更
- 非認可機構擬變更行政總裁、替任行政總裁或董事時,應先核對並履行金管局同意程序;認可機構的穩定幣經理亦須按適用程序辦理。人員離任或失去居港及適當人選條件,不能簡單通過公司內部決議後補文件處理。[2,第3.6及7.2.13節]
- 成為或變更控權人涉及專門的法定同意及監管審查,安排股權買賣、集團重組、表決權或實際控制前須先判斷適用規則。認可機構另受銀行業監管,不能將其例外理解為任何銀行股東變化均無須監管處理。[2,附件A第3及9至12段]
- 香港主要營業地址、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發生變化,須在變化當日之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金管局。已發生或很可能發生且影響最低準則、牌照條件或業務的重大情況變化,應按條例規定儘快提交詳情。[2,第5.5至5.6節]
- 按指定事務委任的經理加入、離任或負責事務改變,須在相關事件後十四日內通知金管局並提供詳情。這裏的經理通知制度,不等同於董事或行政總裁事先取得同意的制度,也不能用同一通知時限概括所有人員變化。[2,附件A第17至18段] [3,第7.2.7節]
- 擬增加穩定幣種類、改變商業模式或非認可機構擬兼營其他業務,應事先與金管局討論並履行適用同意程序。新增幣種須證明不會不利於原有發行,另設獨立儲備、披露和控制,而非直接沿用原有幣種全部安排。[3,第4章]
- 白皮書首次發佈或重大修改前應通知金管局;信託安排或贖回法律權利有重大變動時,應提交更新的獨立法律意見。涉及儲備幣種錯配等事項另須事先書面批准,不能以一般重大事項通知替代特定批准。[3,第2.4、2.5、3.3及8.2節]
08 / ONGOING COMPLIANCE
獲批後的維護與持續責任
- 持續符合適用最低準則及牌照條件,維持足夠資本、流動性和人員資源。監管不是僅在年度檢查時才適用;金管局可進行現場檢查、非現場審查及要求專業人士報告,嚴重缺失可能引致限制業務、暫停或撤銷牌照。[2,第1、5至7章]
- 初次牌照費須在牌照生效日後十四日內繳付,其後在每年生效週年日或之前繳付,金額按條例附表3及現行修訂核實。年度繳費不等同於重新申請一次牌照,顧問服務費、系統費和審計費也不是監管收費。[2,第5.1節]
- 每日編備流通穩定幣面值與儲備市值、組成報表,並可應要求提交;除金管局另有同意外,每週向金管局報告並更新網站相關資料。儲備不足、重大違規或對賬差異未解決時,應立即報告,而非等待下一期週報。[3,第2.7節]
- 委聘金管局接受的獨立外部審計師,按金管局接受頻率進行儲備核證,在核證期間最後營業日後一個月內提交報告並公開。頻率不應自行寫成統一每月或每季;年度財務審計亦須涵蓋相關儲備資產。[3,第2.7節]
- 每年向金管局提交按適用會計準則編制的經審計財務報表,通常應在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交,並覆蓋穩定幣儲備。持續預算須包括合規、託管、網絡安全及退出成本,不能把資本門檻當作全部運營預算。[3,第5及8.2節]
- 儲備管理政策至少每季檢視,發行、贖回與分銷政策至少每年檢視;重大修訂須由董事會批准,並定期審計實際遵循情況。定期評估第三方能力和事故恢復安排,及時落實整改,不應只更換文件封面日期。[3,第2.7、3.6及6章]
- 持續執行客户審查、鏈上交易及錢包地址監察、制裁篩查、適用旅行規則與可疑交易報告。對自託管錢包及非直接客户持有人亦須按風險採取措施;開放式區塊鏈或去中心化技術並不免除持牌人的反洗錢責任。[4,第4至8章]
- 反洗錢交易記錄一般自交易完成後至少保存五年;客户盡職審查記錄須在業務關係期間及結束後至少五年保存。金管局可就特定調查要求更長保存期;應分別處理不同記錄,不能照搬舊指南一律六年的説法。[4,第9章]
- 在相關廣告材料及支持持牌活動的軟件消費者界面清楚列明牌照號碼,網站公開白皮書、贖回及投訴渠道。投訴記錄按監管指引至少保存自收到投訴起兩年,並保持資料保密、獨立調查和對重複問題的整改。[2,第5.2節] [3,第8章]
- 發現很可能無力履行義務、無力償債或即將暫停支付,須立即向金管局報告,義務不限於財務事項。持續準備恢復和有序退出資源;擬主動退出時,應先妥善處理流通穩定幣贖回及未領取儲備,不能直接關閉網站了事。[2,第5.4及7.2.18節] [3,第6.8節]
09 / FREQUENTLY ASKED
常見問題
01香港穩定幣發行人制度是否仍屬諮詢或沙盒階段?+
不是。《穩定幣條例》已於2025年8月1日生效,金管局於2026年4月10日發出首兩張發行人牌照。早期沙盒參與資格不等同於法定牌照,更不能憑沙盒身份向公眾宣傳已經獲准發行。[1] [5] [6]
02是不是隻有發行港元穩定幣才需要申請?+
不是。在香港以業務形式發行指明穩定幣,參考美元等其他官方貨幣同樣可能受規管;在境外發行全部或部分參照港元的指明穩定幣也受涵蓋。應按發行地點、幣種及實際運營事實綜合判斷。[2,第2.2至2.5節]
03境外公司把服務器設在海外,就可以不受香港監管嗎?+
不可以單憑服務器位置作結論。金管局會考慮日常管理、公司註冊地、鑄幣銷燬、儲備管理及資金賬户所在地等因素;積極向公眾推廣相關發行業務也可能觸及持牌及廣告限制,須逐項分析實際安排。[2,第2.3至2.8節]
04個人、離岸公司或只有商業登記的公司可以申請嗎?+
個人不是合資格申請主體。通常應以香港註冊公司申請;只有境外註冊認可機構可適用特定本地註冊豁免。商業登記證明企業登記情況,不代表已經獲准發行穩定幣,也不能代替資本、治理及完整發牌審查。[2,第3.2節]
05持牌銀行是否自動豁免,不必申請發行人牌照?+
不能如此理解。認可機構與非銀行在資本、本地註冊及部分人員程序方面有適用差異,但銀行牌照不自動替代穩定幣發行人牌照。滙豐銀行也獲發穩定幣發行人牌照;法定豁免須按其專門機制判斷。[2,第2.8及3章] [6]
062,500萬港元是否已經包括儲備資產和全部運營費用?+
不是。這是非認可機構的最低財務資源門檻之一,須同時具備足夠流動淨資產及可持續資金支持;流通穩定幣的儲備須另按規則足額保障。科技、人員、審計和退出所需資源也須計入預算,不能以同一數字概括總投入。[2,第3.3至3.4節] [3,第5章]
07最低資本是否必須等於流通面值的2%,或另設統一300萬港元流動資金?+
已核實的正式發牌説明及監管指引沒有把這兩項數字列為所有非認可機構統一適用的要求。正式規則是2,500萬港元或規定等值財務資源,並有足夠權益資金支持的流動淨資產;金管局可按個案提高要求。[2,第3.3節] [3,第5章]
08收到贖回申請後是否必須立即、無條件而且免費付款?+
應儘快處理有效請求,除另獲批准外,在收到當日之後一個營業日內處理。身份審查等合理法律條件及已披露的合理費用並非一概禁止,但不得設置過重條件或不合理收費;也不能把無效或涉嫌違法請求當成無條件付款義務。[3,第3.3節]
09只允許最初向發行人買幣的客户贖回,是否足夠?+
不足夠。面值贖回權須提供給穩定幣持有人,公開條款應適用於所有持有人,不以已建立直接客户關係為限。實際處理仍須遵守有效請求條件及適用客户審查要求,不能將二級市場持有人一律排除。[2,第3.5節] [3,第3.6節]
10可否用算法穩定價值,便聲稱不屬於法幣穩定幣制度?+
不能僅憑技術標籤排除監管。是否屬於指明穩定幣,關鍵包括是否聲稱完全參照官方貨幣維持穩定價值;若落入定義,仍須分析發牌義務。擬持牌發行人必須滿足足額優質儲備等準則,純算法並不替代這些要求。[2,第2.2及3.4節]
11是不是必須聘任兩名證監會負責人員或參加統一牌照考試?+
不應套用證監會制度。非認可機構須有行政總裁及至少一名替任行政總裁,適用人員須獲同意並符合適當人選要求;另須健全董事會、合規和風險職能。官方未設所有發行人一律參加的統一考試或兩名SFC負責人員要求。[2,第3.6節、7.2.13節及附件A]
12穩定幣可以付息、質押分紅或提供保本回報嗎?+
發行人不得支付或允許支付基於持有期、面值或市值的利息或類似收益。以質押、積分或合作獎勵包裝,仍須看實質是否構成被禁止的付息;穩定幣牌照也不意味着政府認可保本收益產品或允許兼營投資業務。[2,第3.10及3.13節] [3,第2.6節]
13持牌後是否可以自行允許所有人匿名轉賬?+
不可以。須持續監控流通穩定幣及相關錢包風險,運用適當鏈上分析和制裁措施。除可證明替代措施有效外,金管局期望每名持有人身份得到核實,包括沒有直接客户關係的持有人;自託管錢包並非反洗錢豁免。[4,第5.9至5.12節]
14錯過2025年9月30日是不是再也不能申請?+
不是。金管局已明確發牌為持續進行的過程,當時日期用於準備充分機構爭取儘早考慮。後續仍須先溝通並依現行規則提交,但沒有下一批必定何時發牌的承諾,不能把持續接受申請説成固定名額或固定批次審批。[5] [7]
15申請通常幾個月獲批,是否可以保證成功?+
官方沒有統一獲牌時限或成功保證。文件完整程度、商業可行性、人員背景及風險控制均影響評審,金管局還可要求獨立評估或進一步資料。顧問可以説明工作計劃,但不得將其內部估算寫成監管服務承諾。[2,第4.5節] [7]
16獲發牌照後是否就可以馬上向公眾全面發行?+
須看生效日期、牌照條件及上線準備。金管局明確指出,持牌人在正式開展業務前仍須完成系統測試、風險措施及人手配置。申請人也應在要約前公開白皮書並落實贖回、投訴和分銷安排,不能將獲牌與產品已上線混為一談。[2,第3.11節] [9]
17持牌發行人可以找任何代理銷售穩定幣嗎?+
不可以。發行人只能聘用法定許可要約人要約其獲授權發行的穩定幣;適用主體包括持牌發行人、認可機構、SVF持牌人、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及SFC第1類持牌法團。各方還須遵守自身牌照條件和相關監管要求。[2,第2.10節] [8]
18穩定幣發行人牌照與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或SVF牌照有什麼關係?+
它們規管不同活動,不能互相替代。穩定幣發行人牌照針對獲授權發行業務;平台交易、儲值工具及其他服務須另按定義判斷。2026年證監會通函完善了相關穩定幣服務安排,但沒有將平台或證券牌照變成發行許可。[2,第2章及3.10節] [8]
19儲備是否必須全部存在香港銀行,是否允許境外技術服務?+
不應寫成統一的全港境內存放要求。應由持牌銀行或金管局接受安排下的其他合資格託管人保管,儲備與信託須有效;境外系統及外包應確保監管訪問、可執行合同和風險控制,具體安排鬚以個案獲接受內容為準。[3,第2.5、6.6及8.1節]
20收購已持牌公司是否比新申請更容易或更快?+
沒有官方保證。擬成為控權人者仍須接受背景、財力及未來計劃審查,收購還可能觸發高管、模式或系統變更程序,並承接公司歷史風險。應先完成儲備和贖回負債盡調,不能把股權交割日期當成監管批准日期。[2,附件A第9至12段]
21監管核證是否一律每月完成,反洗錢記錄是否一律保存六年?+
都不應一概而論。儲備核證按金管局接受頻率進行,報告通常在核證期末最後營業日後一個月內提交;反洗錢交易及客户記錄按各自起算點至少保存五年,並可能被要求延長。頻率、交付期與保存期必須分別理解。[3,第2.7節] [4,第9章]
22如何查詢真實持牌人並識別申請或發牌宣傳?+
應直接查金管局公開登記冊,核對法律實體、牌照編號及生效日期。本次查核登記冊列有FRS01及FRS02兩家機構;公司宣稱參與沙盒、正在接觸監管或準備材料,都不等於已經持牌,虛假聲稱申請人身份亦可能違法。[2,第4.8節] [10]
10 / OFFICIAL REFERENCES
官方依據與資料核驗
資料整理日期:2026年11月3日。下列監管網站用於核對適用法律、最新表格、收費與登記狀態。原始法規、主管機關現行要求及個案決定優先。
仁港永勝(香港)有限公司 擬定;唐上永(唐生) 業務經理 提供專業講解。不構成個案法律、税務或投資建議。


